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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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秀琴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捷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5月2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為證(本院卷第195頁)。而上訴人遲至
105年6月20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本院卷第198頁),依首開規定,其所提起之上訴顯已逾期,自應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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