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341號聲請人乙○○
弄1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凌豐壽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
2、另請確認另一相對人凌豐壽之正確姓名並具
3、另請陳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確定之期日。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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