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3號聲請人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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