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春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春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何春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4之罪,業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故本件總刑期不得逾3年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7日│100年7月17日│100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16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16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17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005號│100年度訴字第3005號│100年度訴字第31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2日│100年12月22日│100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005號│100年度訴字第3005號│100年度訴字第31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0年12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665號│101年度執字第1665號│101年度執字第2203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8月29日│100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17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05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20號│101年度訴字第8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8日│101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20號│101年度訴字第8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28日│101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203號│101年度執字第60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