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匡怡 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