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43號原告 李知桓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
陳 昱維 律師被告 黃朝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1,3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