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33號原告 余原瑯 被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
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