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葉桂琴 被告 林以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5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經原告於本院108年10月23日審理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王筱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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