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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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79號聲請人台灣康藥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謝雅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相對人究為何人?如包含 陳鄭碧緗 ,則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貴公司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與請求事項所載之相對人不一,又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陳鄭碧緗如非發票人,不得對其請求本票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