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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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昭順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4,8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