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 余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記載完全之起訴狀及繕本。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