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96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袁家偉 (即 袁文進 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袁文進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
零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袁文進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