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707號
原 告 林文會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新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613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經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