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小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營小字第23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戴世璋
       辛純昌
被   告  謝文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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