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乙○原告甲○○等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經核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800萬元(見本院98年3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應徵裁判費246萬9,9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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