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一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在台中縣警察局中縣警局交字第H00000000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 洪鳳鈺 」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