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4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4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國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國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3月5日上午9時3分許,以自備之鑰匙1支,侵入其岳母 洪莊璧娟 位於臺北縣樹林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住處,徒手竊取洪莊璧娟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金飾1批得手後花用殆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分別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罪;惟被告於99年3月5日行為時與告訴人之女 洪慧玲 存有婚姻關係,而為告訴人之女婿,業據被告、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分別陳明在卷,並有被告及洪慧玲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與告訴人間為三親等內姻親關係,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和解書及100年
5月11日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黎錦福法官曹惠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