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63號聲請人 洪崇仁 上聲請人洪崇仁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