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程光 (原名 鍾台光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參,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