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洪敬傑 被告 吳淯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簽訂之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依兩造所簽訂之VISA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係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26、27樓」屬本院管轄範圍,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89年7月間向友邦公司申請AIG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依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16條約定,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友邦公司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AIG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再者,被告自友邦公司於89年7月間發卡起至92年12月底為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374,497元(包括消費款與預借現金279,430元、前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8,221元、違約金26,84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二)被告復於90年6月間向原告請領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約定,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再者,被告自原告於90年6月發卡起至92年12月為止,累計消費記帳239,501元(包括消費款182,204元、前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320元、違約金4,977元、掛失費1,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三)嗣友邦公司於98年9月24日將對於被告之AIG信用卡業務(含應收帳款及不良債權)移轉予原告,並將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公告於99年6月23日太平洋日報第9版,惟原告迄今仍未受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暨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AIG信用卡約定條款暨申請書、遠東信用卡約定條款暨申請書、消費繳息總查、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AIG信用卡債權計算說明書、遠東信用卡債權計算說明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同意書、網路公告電子畫面暨99年6月23日太平洋日報節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自上揭時日起請求之利息均未逾年利率15%,自無不合,併予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暨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新臺幣)│(新臺幣)││(民國)│├──┼─────┼──────┼──────┼────┼────────┤│││││15%│自93年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AIG信用卡│374,497元│279,430元├────┼────────┤│││││14.99%│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9.71%│自93年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VISA信用卡│239,501元│182,204元├────┼────────┤│││││14.99%│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13,9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