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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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附民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上訴人 姚昱 如被上訴人 曾宇庭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29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229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以10
8年度上易字第9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盧建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