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91號聲請人龍昌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志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