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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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62號聲請人樂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政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舒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