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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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3號上訴人丁○○
丙○○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9,850元(依被上訴人所提系爭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房屋9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系爭房屋95年度之課稅現值為539,700,被上訴人請求移轉權利範圍合計1/2,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