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1號

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衛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