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288號

原告 葉書昂

被告 鄭力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在均在基隆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亦主張兩造係於網路上達成約定,故依上開法條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院為基隆地方法院。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同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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