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告乙○○住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 呂發起 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柯姿佐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附記: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