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號
聲請人彰化縣北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張夜明~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鹿野鄉衛生所│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捌仟伍佰捌拾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