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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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