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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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七號
聲請人即清算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王功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王功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台中中區國稅局迄今尚未核定相對人王功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致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五號延展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劉兆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洪明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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