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0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案復有相關證據尚待查證,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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