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七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七二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九一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而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四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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