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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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865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蔣韋傑陳智 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 陳智中 之正確姓名。
二、依聲請狀所附之借款契約書內容,債務人 陳智忠 為一般保證人,請表明得對債務人陳智忠逕為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或改以「如對債務人蔣韋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智忠負清償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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