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15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敘淂
被 告 陳志源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1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謝宜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徐安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