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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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1號原告 葉建民
葉柏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被告 杜佑鴻
婕誠 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晉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