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財福 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前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以函文通知補正,原告迄
未補正,茲以裁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長南段207地號
土地、長興段1253、1267、1533、1534地號土地○○○鄉○
○段86建號、長南段35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第一類全部、姓名欄不隱匿)。
二、出具有正確被告名稱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起訴狀應載明全部遺產。
四、提出 李底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謄(記事
勿省略),如有增減被告,應一併具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