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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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家原
訴訟代理人  周甫學
被   告  湯榮華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宇
       王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411號刑事判
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向被告求償,其求償對象為「犯罪行為人」(本件被告為前
述刑事案件之被告),則被告是否為該補償事件之犯罪行為
人,即屬原告得否對之行使求償權之先決問題。準此以觀,
原告對於被告是否得請求給付補償金,應以刑事案件對於犯
罪事實之認定為基礎,足認本件訴訟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顯係以該刑事案件之裁判為據,故本院認為於前開刑
事案件確定前,本件民事訴訟即有停止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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