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95號原告 何秀蘭 原告 何秀鑾 原告 何美珍 原告 游何美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 吳俊緯 被告 楊惠珠 被告蕭○○被告 賴俞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平方公尺,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萬10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1萬元(10平方公尺×131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39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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