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聲請人 陳文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光洲方武湖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葉光洲即方武湖之遺產管理人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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