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子選任辯護人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洪嘉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秀子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吳勇毅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