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37號原告 簡三勝 被告 楊叔昭
王芝芳 陳棠 郝偉華 曾建文 葉小萍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可芹
曾炳文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振華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美慧 被告 廖東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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