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5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鈞
黃志展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建鈞、黃志展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簡字第3042號),而改用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郭惠玲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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