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178號),經原告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黎錦福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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