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八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89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5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曾家貽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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