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 邱奕捷 被告億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即就本案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20號於民國108年7月17日駁回確定;本院並於108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0元,此裁定已於108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