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1號抗告人 鄭萬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