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林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池陳華妹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0,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