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合夥結算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0號原告 彭省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錚 等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金錚、 張益從 、 陳瑞騰 、 陳木全 、 譚新民 、 陳發盛 、 陳世修 、 陳添松 、 徐成焜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