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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