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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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丙○○被告甲○○
丁○○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 王建邦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㈡具狀說明王建邦之繼承人就台灣銀行花蓮分行保管箱所存放
之雙親遺物及共同基金是否為公同共有人?
三、被告應於98年10月21日開庭時說明共同基金至該日止之結餘款項若干,並提出自98年1月1日起至該日止之收支一覽表。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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